【#勞動2分鐘】電傳勞工的工時問題「勞動部」指導了嗎 ?
依照勞基法,雇主須準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,逐日寄載勞工出勤情形。但對於事業場所外,藉由現代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的勞工,依照勞動部的「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」,工作時間的履行要由勞工舉證提出。
明明雇主對於勞工肩負指揮監督權,工作時間有無履行、如何履行的舉證,卻全由勞工負擔。
這樣的舉證責任分配,是公平的嗎 ?
如果勞公提出的履行證據不被雇主所採信,勞工怎麼辦 ?
不是有法律規定就好,怎麼執行與確實落實勞工保障,才是最重要的。
而勞動部,似乎還未明確回答。